学会章程

浙江省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
  浙江省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 Zhejiang Society of AutomotiveEngineers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浙江省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汽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 府联系汽车行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汽车科学技术和汽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百花 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积极开展科学理论探讨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 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行业职工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浙江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的登记管 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杭州市浙大路 38 号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车辆工程研究所内,邮编: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促进我省汽车科 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与提高;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和指导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三、发展同省外、国外汽车学术团体和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全国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和知识;
   五、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经济建设项目的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组织开展技术与技能培训、咨询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定期组织优秀科技成果评奖,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七、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和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毕业,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从事汽车专业工作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积极、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人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
   凡申请入会的个人,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法人单位推荐,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入会需经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颁发批准文件确认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 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参加本会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权利:
  1.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交流评奖和其他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服务;
  4. 要求学会协助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攻关;
  5.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条 凡在学术研究和本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学会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或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团体会员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无故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损害会员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从本会会员中的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职责时,通过民主协商,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征得浙江省科协同意予以调换。并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理事长、秘书长变更手续。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三人,设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建立党的工作小组,受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工作小组成员在理事会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党的工作小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由理事长担任(中共正式党员),组成人员为学会理事会成员(中共正式党员),一般为三至五人。学会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则由学会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组长。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会工作中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起到政治保证作用;
  二、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工作,发挥政治导向和政策把关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支持学会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