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专业类、行业类科普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推动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增强科普功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科技产品体验馆、展示馆等设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参观和体验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实验室等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内容,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启迪幼儿科学意识。

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应急体验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动物园、植(药)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和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条例》还提出,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等院校学生、传媒工作者等人员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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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浙江发布